
自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以来,汉寿公安坚持以最坚定的决心、最有效的措施,持续推进禁捕退捕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。
2022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,智慧渔政视频监测系统预警:汉寿县岩汪湖镇龙口村附近水域有人非法捕捞。岩汪湖派出所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即赶往预警水域开展巡查,后在水域附近的江堤旁发现一辆载有鲜鱼的三轮车。
根据掌握的线索,办案民警经过缜密侦查,锁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新(男,48岁,身份证号:4324231973XX080491,汉寿县岩汪湖镇龙口村人)、徐某春(男,46岁,身份证号:4307221976XX140497,汉寿县岩汪湖镇龙口村人)等人。后经办案民警多次上门警示劝投,潜逃至广州的叶某新、徐某春等人于2022年4月6日投案自首。
经调查,自2022年3月以来,叶某新伙同徐某春等人多次在沅水水域用丝网非法捕捞水产品,并由其父母叶某来(男,78岁,身份证号:4324231944XX020475,汉寿县岩汪湖镇龙口村人)、青某云(女,81岁,身份证号:4324231941XX220448,汉寿县岩汪湖镇龙口村人)在放牛之机为其望风,而后将捕获的鲜鱼销售给岩汪湖镇喜哥土菜馆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叶某新、徐某春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警方正告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对损害生态资源、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,公安机关必将重拳出击、严惩不贷。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长江十年禁渔计划,共同守护一江碧水。
责编:李俊
来源:汉寿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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